該 名 代 理 加 入 地 產 代 理 行 業 祇 有 數 個 月 。 他 聲 稱 在 入 行 前 曾 經 營 零 售 生 意 , 但 因 生 意 失 敗 久 下 巨 債 , 之 後 以 信 用 卡 應 付 債 務 , 最 終 亦 無 力 償 還 , 為 逃 避 收 數 公 司 的 纏 擾 , 於 是 自 己 申 請 破 產 。
這 名 代 理 向 委 員 會 表 示 , 以 他 的 年 齡 及 學 歷 , 及 當 前 經 濟 市 道 , 很 難 再 找 其 他 工 作 , 希 望 能 繼 續 從 事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。 他 亦 向 委 員 會 承 認 , 他 申 請 破 產 後 一 直 採 取 觀 望 態 度 , 未 有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或 報 讀 任 何 備 試 課 程 。
《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》 明 確 規 定 , 監 管 局 決 定 某 持 牌 人 是 否 適 當 人 選 時 必 須 考 慮 其 是 否 破 產 人 士 , 以 保 障 消 費 者 。 如 委 員 會 認 為 該 持 牌 人 並 非 繼 續 持 有 牌 照 的 適 當 人 選 時 , 將 會 撤 銷 該 人 所 持 的 牌 照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