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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aturday, November 10, 2007

個人自願安排 IVA

IVA是根據香港法例第6章第20條下,透過認可之法律代表,因應債務人的個人及財務狀況,向法庭及債權人(如銀行和財務公司等等)提出新還款方案,並召開債權人會議就該方案進行協商。達成新還款協議後,債務人依據新方案將債項完全清還,避免破產

進行IVA後,不但減輕經濟及心理負擔,更可避免破壞信貸聲譽及影響工作。 您只須交齊文件,10-14 天內可安排到律師樓宣誓,並在翌日通知債權人(如銀行和財務公司等等),大大減少不必要的債務追收公司給您的煩惱。

較長年期之還款方案,一般適合債權人三個或以上、欠債較大的債務人,但費用相對昂貴,需繳付律師費。但有人說能處理成功,"有咩所謂 ! ", 說就天下無敵,但 "俾錢", 就無能為力, 所以 IVA 是好的, 但都不是所有人合適所採用. 一般常見收取服務費為債項的最少百分之二十 至二十五, 若欠債50萬, 即大約10萬至13萬作為成功收取的服務費, 對於大部份的欠債人, 每月的開支都是十分吃力, "成 10幾萬, 有就不會有今天了 !


所以對於沒錢淨的你而又欠下債項, 而銀行亦一次又一次咁拒絕你, 那應怎麼辦 ?

IVA是會通過雇主得悉, IVA 才開始進行. 那麼, 一些不願給公司知道的人又可以怎麼辦呢 ? (下回分解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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